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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涉黑案律师李庄涉嫌伪证案一案的现实警戒意义和思考

2010-01-03 22:11:35 来源:敖霖


关于重庆涉黑案律师李庄涉嫌伪证案一案的现实警戒意义和思考

重庆的打黑风暴席卷了重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它是一场给百姓带来福祉、平安和祥和的人民战争。通过这场打黑战争我深信它可以让重庆的社会治安秩序得到根本性的逆转,让老百姓至少在一定时间内安居乐业和出行无忌。重庆的黑恶势力称霸一方,垄断交易严重损害和破坏了社会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的社会秩序。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这是一场非打不可和势在必行的战争。这场战争不仅关系党和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威望和执政地位,而且还事关社会治安秩序、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的社会秩序的落实和重建。这场战争让我们看到了希望,看到了真正的邪不压正的曙光。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惊闻李庄律师在这场战争中的遭遇。痛惜之余,带给我的是更多的沉思。就媒体对李庄律师言行的种种披露,以及我们律师界就该事件的调查真实与否,在法院的审判结论未出之前,我想:我暂时没有发言权。而且也不惮于恶意评价或臆测是非与否,以求赢得哗众取宠的社会效果,从而达到沽名钓誉的不当目的。 但就李庄律师参与涉黑案件辩护,引发自身身陷囹圄事件确实给我深刻的警示和痛思。我已经执业多年,算得上是一名资深律师。清楚见证了:打官司本来是打证据和打律师的认知水平。可在执业的过程中还仍然经常听到打官司是打关系的可悲言论,甚至这样的言论在司法界中也仍有市场。我们有的律师还利用一定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去垄断案源。当事人找律师不是考虑的是律师的执业技能、职业经验、执业认知水平,而是从一小部分法官、检察官、警察哪里打听哪位律师有过深的社会背景,或和法院、检察院那位领导或办案法官、检察官关系特铁。在这样法律服务市场现状下,我们个别的刑辩律师为了追求为当事人赢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在事关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在国家和社会对律师的社会价值和地位没有更为客观、准确的定位情形下,面对取证规则不对称难以有效进行证据抗辩的前提下,只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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